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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新规

    更新时间 2015-12-28 10:56:00
  •        2015年11月2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期间审议了我省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法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公共道路停车位归业主共有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备受关注的小区车位车库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在第五十六条中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

           关于物业用房与设施设备配套问题,在原草案规定中,新建住宅物业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备物业用房,没有兼顾到建筑面积较小的小区情况。大会上代表建议除明确物业用房配置比例外,还应规定物业用房配置的最低面积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场所配置标准,保证政策的可行性。草案采纳了以上建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空置房需按约定交纳物业费

           随着楼市投资比例逐渐增高,空置房的比例也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空置房物业费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但部分城市出台了地方规定:石家庄规定空置房需要交纳20%的物业费;无锡市规定在未入住或者装修期间,业主只需要交纳7折物业费;有部分城市将拖欠物业费与个人信用挂钩,体现了交纳物业费的强制性。

           根据湖北省物业条例最新草案规定,空置房物业费需按约定交纳。关于房屋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收取问题,《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在《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提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交房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关于交房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问题,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放开价格,因此,对于空置房物业费具体费用标准,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关于小区公共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草案作出规定,对已建小区专用设施设备移交、改造费用承担等事项,授权由市、州自行制定。(编辑整理来自长江日报、武汉搜房网)